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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预售买卖合同附加协议 有12大陷阱!

 

发布日期:[2017-8-30 12:46:57]    点击率:[]   来源:paishuiban

 


     昨日,市消委会发布房地产预售买卖合同附加协议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意见,指出房地产领域存在12大陷阱,消费者买房签协议时需谨慎。
     日前,市消委会开展房地产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调查评议工作,收集了我市部分房地产一手房预售买卖合同的附加协议,并对格式条款进行了专题分析论证。市消委会凹凸型塑料排水板发现,各合同附加协议中仍存在不公平格式条款。


     具体情况如下:一是出卖人否认补充协议当中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借以免除自身法定责任;二是出卖人利用单方制定格式条款的优势,为己设置免责条款;三是出卖人绝对地将售楼广告、售楼书、售楼模型、样板房等排除出要约的范围,市消委会建议消费者根据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具体内容进行判断;四是出卖人逾期交房和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不对等,涉评条款在同样违约的情形下,无论是解约期限还是违约金设定,均对买受人一方不公平,应当进行调整;五是“不可抗力”的范围过于宽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其适用范围有边界,如天气因素、第三者过错行为等是可预见的,不属于“不可抗力”;六是项目原监理单位为出卖人所聘请并支付监理费,竣工验收经其确认认可,由其作为买卖双方质量争议的裁决者无法保证公平公正,应由与买卖双方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验收检测结果为准;七是对原规划、设计任意变更及免除通知义务,市消委会认为出卖人此举违反了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八是出卖人将属于业主共有的大堂、电梯间等物业,规定为出卖人所有,此举违反了《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九是按揭不成不论原因均需要买受人一次性付款或短期内一次性付款,市消委会认为按揭不成的原因有多种,一概要求买受人承担一次性付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十是不论逾期付款金额大小,出卖人都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该条款的设定不公平不合理;十一是不合理规定以预缴物业服务费为交房条件,买受人支付物业管理费是入伙后跟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与出卖人无关,不应当作为出卖人交房的条件;十二是买受人需在房屋产权期限内“终身”向出卖人缴纳物业服务费,但对该笔费用的具体内容未作说明,买受人的知情权未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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